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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体育运动”可以在广义上和狭义上不加区分地使用。在广义上,“体育运动”指的是所有社会中的游戏—比赛和体育锻炼;在狭义上,指的是特定类型的游戏—比赛。就像这个词本身,这种类型的游戏—比赛起源于英格兰,又从那里扩散到了其他国家。如果听起来不是那么不吸引人的话,我们也可以把这个过程称为游戏—比赛的“体育运动化”,它可以引发一个思考:在这些休闲活动的结构及组织的近期发展之中,能够发现我们所称的“体育运动”倾向吗?这些倾向是很独特的,正如我们在讨论“工业化过程”时所提及的工作的结构及组织一样。
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人们很容易对此有误读。考虑到对工作的流行评价比所有类型的休闲活动的价值都高得多,那么似乎可以很容易地指出:不管是一般的休闲活动,还是具体的游戏—比赛,它们的转变都发生在过去的约两百年间;这些转变应该是工业化这个“原因”的“效应”。这类因果关联之中所隐含的期待,使得一些议题在被正确开启之前就被封闭了。比如,我们可以讨论这样一种可能性:工业化,还有特定的休闲活动转型为体育运动,这两者都是国家社会在近期的整体转型中相互依赖的部分趋势。但只有停止把社会价值尺度上排名更高的社会领域之中的变化作为“原因”,而把排名更低的领域中的变化作为“效应”,我们才有希望解决遇到的难题。
对竞技体育运动的最早历史记录是希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公元前800年前后)……在公元394年,狄奥多西一世(TheodosiusI)下令将其终止。从公元5世纪罗马陷落到19世纪,竞技运动的历史相当简略。中世纪的宗教仪式经常伴有对立的市镇或行会之间的粗鲁的球类比赛。这是20世纪伟大的观赏型体育运动—足球、棒球、网球、拉格比球等—的先驱。18世纪中期工业革命的到来,还有后来托马斯·阿诺德(Thomas Arnold)在1830年前后将体育运动引入公学作为常规的课外活动,带来了一次迸发: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格兰,体育运动经历了伟大发展。为19世纪竞技运动的复兴加冕的是1896年奥运会在雅典的恢复。随着20世纪的到来,人们对所有竞争型体育运动的兴趣达到了高峰。尽管有两次世界大战以及许多小规模的敌对,这种兴趣仍持续提升。
我们可以看到,这段总结叙述了一些合乎逻辑的有充分记录的事实。它也偶尔暗示了一种解释,诸如据说是通过阿诺德博士的倡议,体育运动获得了一次迸发。但这段总结没有试图让读者看到这段叙述的平滑表面之下,还埋藏着许多尚未解决的难题。比如,如何解释中世纪的宗教节庆总是伴随着被认为是“粗鲁的”(crude)游戏,而古典时代在奥林匹亚及其他地方的宗教节庆则很显然不那么“粗鲁”,也因而更接近19世纪及20世纪的那些活动?又如何可以确定这些活动更不粗鲁?人们如何以合理的精确程度来判定及解释游戏表演中“粗鲁”的变化、文明化标准的变化?如何解释“体育运动的伟大发展”“19世纪竞技运动的复兴”?
如果人们记得中世纪的骑士比武或者那个时代多得数不清的民间游戏—这些是不受压制且事实上亦难以压制的,即便当权者并不赞同,如英格兰及其他欧洲国家一再颁布法令禁止踢足球—我们就很难认为那时候没有对游戏—比赛的浓厚兴趣。人们在18世纪之前所享受的游戏—比赛,与工业革命时期所享受的,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只是“粗鲁”程度高低的问题吗?是由于后者更不野蛮、更“文明化”这样的“事实”吗?这是“体育运动”的典型特征之一吗?就这个个例而言,适合称之为一次“重生”(renaissance)吗?19世纪及20世纪体育运动的发展又是一次“文艺复兴”(Renaissance)吗?这里指的是某些事物解释不清的“重生”,这些事物存在于古典时代,在中世纪湮灭,但在我们这个时代因为不可知的原因轻易地复兴了。
古典时代的游戏—比赛就更不粗鲁、更不野蛮吗?它们就像我们这个时代的游戏—比赛,相对克制,并且表现出了比较高的警惕,反对为了观众的喜悦而嬉戏式地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者说,将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当作古典时代类似活动的复兴,这种倾向是善意的意识形态传说之一,被天真地用来作为一种手段,以加强充满了紧张及冲突倾向的体育运动发展之中的团结一致,并提高其魅力及威望?在这种情况下,实事求是地考察我们这个时代的体育运动的生成及崛起的特定条件,正视我们称为“体育运动”的那类游戏—比赛—就像正视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工业民族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某些独特特征,并开始着手一些艰巨任务如探讨及解释这些典型特征的本质,这种做法是不是可能更好?
今天的许多相关写作都展示出一种很强的倾向,要将差异最小化,并将相似之处最大化。结果就是对我们自己的社会、对希腊社会,以及对两者之间关系的歪曲描绘。这些议题被混淆,不仅是因为将古典时代的游戏—比赛作为当代体育运动理想化身这样的倾向,还出于要在古典时代的写作之中找到对这一假设进行证实的相应期待,还因为忽视矛盾证据,或者将矛盾证据自动当作对例外个案的论述倾向。在这里,我们只需指出古典时代与19、20世纪的游戏—比赛的整体结构之间的一个基本差异。
古典时代的拳击和摔跤这些“重型”竞技体育运动的惯常规则,与我们时代相应类型的体育运动—比赛的规则相比,所允许的身体暴力程度要高得多。此外,后者的规则也更加细致且更具区分度;这些规则不是惯例,而是成文的规则,明确地接受合理的批评及修订。古典时代的游戏中,更高程度的身体暴力本身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体现了希腊社会组织中的特定特点,尤其是在我们现在所称的“国家”组织,以及其所体现的对身体暴力的垄断程度所达到的发展阶段。对暴力手段的相对坚固、稳定且非个人的垄断及控制,是当代民族国家的中心结构特性之一。与此相比,在希腊的城邦国家中,对身体暴力的制度垄断及控制都还很初步。
令人惊讶的是,古典希腊时期的例子之中的证据如此充分地证实了这些理论期待。在这种方式中,理论与经验资料一起扫除了在理解诸如存在于古代与当代游戏—比赛之间的发展差异时的主要障碍之一,也就是这样一种感受:人们诋毁别的社会并降低其人文价值,是通过承认别的社会在游戏—比赛之中对身体暴力水平的容忍更高,而且在其竞赛中,人们为了观众的喜悦彼此相互伤害甚至杀戮,他们对这些做法的反感也比我们自己的时代要相应地弱一些。
就古希腊的例子而言,人们会因此而感到撕裂,一方面,传统上会认为其在哲学、科学、艺术及诗歌方面的成就有很高的人文价值,而另一方面,如果论及他们对身体暴力的反感程度更低,人们又会赋予古希腊以很低的人文价值,如果与我们自己进行比较,人们似乎甚至会认为古希腊人是“未文明化的”且“野蛮的”。这很明确就是对文明化过程的事实性质的误解,流行的倾向是使用像“文明的”与“不文明的”这些词汇作为“我族中心”的价值判断的表达,作为绝对且终极的道德判断:我们是“好的”,他们是“坏的”,或者与之相反。这会将我们的推理引入这些看似无可逃避的矛盾。
我们是依照我们这个时代的工业民族国家之中对暴力手段的特定社会组织及控制,是依照对暴力冲动的自我控制的特定标准而被抚养长大的。我们会自动使用这些标准来衡量各种侵犯,不管它们是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之中,还是出现在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其他社会之中。这些标准是内化的,它们提供了保护,并以各种方式强化了我们对过失的防御。对有关暴力的行为高度敏感、反感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超过所允许程度的暴力、对我们自己过失的负罪感,所有这些都是“对坏的良知”这类防御的体现。
一场摔跤比赛,持续时间不能超过九分钟;而且被分成了三节,每节三分钟;每两节中间都有一分钟的间歇,一共两次;比赛由一名裁判长、三名裁判员和一位计时员来控制。尽管有这些非常严格的规则,在今天的许多人看来,自由式摔跤仍是更不优雅、“更粗鲁”的体育运动类型之一。作为由职业选手参与的一种观赏型体育运动,有些粗糙但通常有预先安排的摔跤仍然很受欢迎。但职业选手很少会相互造成重伤。在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之中,公众并不愿意看到骨折和流血。表演者在相互伤害方面表演得很好,而公众似乎也喜欢这种假装的比赛。
在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游戏—比赛中,有一种古希腊式搏击,也是一种场地摔跤,是最受欢迎的项目之一。但这种搏击的惯常决斗所表现出的暴力水平非常不同于当代自由式摔跤所允许的暴力水平。比如,曾经在公元5世纪的前半期两次获得摔跤奥林匹克桂冠的梅萨纳的利昂蒂斯科斯(Leontiskos of Messene),他获得胜利不是靠把对手扔出去,而是通过打断他们的手指;两次在奥林匹克搏击中获胜的菲加利亚的阿雷希翁(Arrachion of Phigalia),在公元564年试图第三次赢得奥林匹克桂冠时被勒死了,但在被勒死前,他成功地弄断了对手的脚趾,后者因疼痛被迫放弃了比赛,因此,裁判们将桂冠授予了阿雷希翁的尸体,并宣布这个死去的人是胜利者。很显然,这是一种惯常做法。
拳击选手并不是只用拳头进行战斗。在几乎所有形式的拳击中,腿在争斗中都起到了作用。踢对手的小腿是古典时代拳击传统之中很正常的攻击方式。只有手及四个手指的前端是用皮带绑着,再固定在前臂上的。可以握紧拳头,也可以张开手指,再加上坚硬的指甲,猛烈撞击对手的身体及脸。随着时间推移,软皮带换成了用鞣制的牛皮特制的硬皮带。然后,硬皮带上又装配了边缘尖锐凸起的坚硬厚皮条。雅典的阿波罗尼斯(Apollonius)在公元前1世纪创作了一位坐式拳击手的雕像,现在收藏在罗马的国立戴克里先浴场博物馆,这座雕像相当清楚地展示了当时的配套装备。但可能“拳击”是个误导性的词汇。这种类型的打斗,不论在方式上,还是在目标及精神气质上,都不同于作为体育运动的拳击。
“所有的奥林匹克比赛之中,与我们今天最不相似的就是拳击。无论我们多么努力地尝试,我们都仍然无法想象:一个具有出类拔萃运动品位的有教养的人如何能够从这种野蛮的景象中获得愉悦—两个人用他们有指甲的沉重拳头,击打彼此的头部……直到其中一个认输,或者陷入困境不能继续战斗。不仅在罗马人那里,在希腊人那里也是如此,这种形式的比赛都不再是一项体育运动,而是极其严肃的事务……大于一个奥林匹克选手在体育馆内丧生。”研究早期奥林匹克的学者阿道夫·博蒂彻(Adolf Boetticher)在1822年所做的批评,今天仍然有效。就像他们在摔跤及搏击中的同伴一样,拳击选手为了获胜要不惜一切代价。
我们在这里遇到的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例子:他律(heteronomous)评价的主导,超越了对功能相互依赖的认知,也就产生了理解这些社会的障碍。按照我们这个时代的价值标尺,古希腊时期的雕塑排名很高,而搏击之类的希腊游戏—比赛中所体现的身体暴力类型,则会得到高度负面的评价。我们将一个与高度正面的价值联系在一起,而将另一个与高度负面的价值联系在一起。对一些易被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引导理解的人来说,这些资料似乎不可能是彼此关联的。用这类评价来判断过去,这些人就会遭遇无法解决的难题。
如果我们关注对同一社会不同方面之间关联的社会学分析,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假定:只有那个社会的那些表现形式—那些被外来观察者赋予同样价值(不管是正面还是负面)的事物—才是相互依赖。人们能够发现,在所有的社会中,一方是观察者,另一方是组成这些社会的那些人自己,这两方会将相反的价值赋予一些事物,但这些事物在事实上是相互依赖的。希腊艺术的美与希腊游戏—比赛相对的残忍,就是这样的例子。它们远非不相容,而是存在于相同发展水平及相同社会结构的,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表现形式。
如果不能理解在希腊城邦国家的统治精英中,一个人的外貌是他获得社会尊重的决定因素,那么希腊雕塑从古典时期的古老模型及理想现实主义之中脱胎而成,也将是难以理解的。在那个社会,一个虚弱或身体畸形的人几乎不可能获得或维持较高的社会权力或政治地位。跟我们的社会相比,希腊社会在决定一位男性的社会地位时,身体的力量、体态的优美、稳重及忍耐起到了更大的作用。人们经常意识不到,身体残障的男性能够获得并维持领导者的位置或者较高的社会权力及排位,是在社会发展之中相对晚近的现象。
在我们的社会中,比起智识或“道德品质”“身体形象”或者外貌的排位要低很多。所以,我们通常难以理解那些外貌对判断人的公众形象起到更大作用的社会。而古希腊毫无疑问就是如此。我们可能可以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外貌作为个人社会形象的决定因素仍然起到很大甚至可能越来越大的作用,就女性来说是这样;对男性则有所不同,尽管电视可能对此有些影响,但外貌,特别是身体力量及美貌,对一个人的公共声望而言并没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在希腊城邦社会中,情况则完全不同。从孩童时代开始,虚弱或者有残疾的人就会被淘汰。虚弱的婴儿会任其死去。不能够战斗的男性不值一提。对于残疾、生病或年纪很大的男性来说,获得或维持公共领导者的位置是非常罕见的。古希腊时期的社会用来表达他们的理念的词汇是“arete”,通常被翻译为“美德”(virtue)。但事实上,那个希腊语词汇并不像“美德”那样指涉任何道德特征。它指的是武士或绅士的成就,其中身体形象——他作为强壮且有技能的武士的资格——起到了主导作用。
如果我们注意到有些人因为他们的智识成就而被今人记住,那么同一幅画面就要反过来看:在他们自己的时代,他们被记住是与他们作为武士或运动员的成就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埃斯库罗斯、苏格拉底和德摩斯梯尼等人都加入过艰苦的重装步兵战斗学校。柏拉图在一些竞技体育盛会上获得的胜利为他赢得声誉。于是,古希腊雕塑中产生了对武士的理想化呈现,甚至天神们的呈现也要与贵族武士的理想身体外观保持一致,还有游戏—比赛中的武士的精神气质,这些实际上都是相互兼容的;他们都与同一个社会群体的表现形式密切相关。二者都具有那些群体的社会地位、生活方式及理想状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