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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着力防控疾病致残。加强传染病综合防控,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适时调整疫苗种类,适当扩大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确保疫苗使用安全。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和并发症筛查干预,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开展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提高白内障复明手术率,加强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加强以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和辐射等危害因素为重点的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强化重点人群职业健康保护,提高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心理健康服务和精神疾病治疗水平。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提高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推动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群体危机管理和心理干预,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为公民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障碍的早期识别诊断和治疗康复,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服务管理、救治救助和托养照护,加强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患者规范管理。(市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救助水平。(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监管农产品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减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导致的残疾。持续开展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严格投入品管控,防范化解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巩固提升“食安烟台”建设成果,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测,严肃查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大合理用药、用械的知识普及力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依法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的启动、响应机制。加强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规模化工程建设,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提质改造,筑牢水环境安全防线。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拓展信息共享、预警发布渠道,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加强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推动建设应急救援医疗平台,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市应急局牵头,市红十字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一老一小”意外伤害致残防控。实施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开展防范意外伤害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加大监督抽查和违法惩处力度。持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落实《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完善儿童伤害、老年人跌倒救援救治服务体系,加强儿童、老年人友好环境建设。(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扩大服务供给。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居家康复为依托、“互联网+”康复为补充的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调整和完善机构布局。到2025年底,每个县至少设立1所康复医院或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康复机构,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市级康复医院功能,推动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设置康复医学科或康复站(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适应多元需求、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保障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逐步扩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保障范围。推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训练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指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基本康复方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对居家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并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政法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与救助。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残疾儿童救助政策,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其免费获得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深入推进康复机构等级化管理,实施差别化救助,全面提升儿童康复质量。加强政策宣传和儿童诊断,建立诊断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实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应服尽服”“应救尽救”。适时优化儿童康复服务目录和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市残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康教融合保障机制。推动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之间的资源共享。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康复机构申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或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班)和特殊教育部(班),将机构内的儿童纳入学籍管理,保障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健全幼儿园随园保教、中小学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设备和专业人员,保障残疾学生和孤独症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活动,并为居家的适龄重度儿童提供上门教育、医疗和康复服务。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普通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及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衔接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开设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推动康复与职业技能融合提升。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院接收残疾学生,学习能够适应其能力的职业技能。支持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和社会组织开办公益超市,开展手工制作、文创等项目,帮助适龄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现庇护性就业。(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要根据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公益设施、开展公益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各级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康复救助等有关规定给予费用补助。鼓励各区市为残疾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推动各级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暖和物业费用等方面执行居民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介作用,利用残疾预防日、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残疾预防核心知识和科学方法,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预防能力。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残疾高发地区、领域及孕产妇、儿童、青少年、老年人、高风险职业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市总工会、市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切实加强我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有效减少残疾发生和控制残疾发展,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大力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我市将出台《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我市将《意见》出台,列入全市重大决策事项依法推进。按照市重大决策事项程序,4月份由市残联牵头启动了《意见(草案初稿)》程序,明确意见选题、起草、审议、修改等方面的基本原则,成立意见起草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了《意见(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市内开展了调研,广泛听取残疾人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市残联会同市司法局共同对《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研究、讨论和修改,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随后,将按照市重大决策事项程序,依法、依规推动《意见》出台。
(四)在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方面,强化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规定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范围内享受的康复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支付;规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从事特殊教育,也可以依托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在康复机构内设立学前班、特殊教育班,并纳入学籍管理;明确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探索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职业发展路径,支持有关方面帮助其实现庇护性就业;要求有关部门对居家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上门提供教育、医疗等康复服务。
(五)在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各项补贴制度,推动制度衔接,切实减轻残疾人康复过程中的经济负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或者给予购置补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参保补贴;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费用及时支付;推动各级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暖和物业费用等方面执行居民标准;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康复服务机构尤其是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康复效果,要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市残联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6日至8月6日,在烟台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2023年7月15日至7月20日,发函向烟台市盲人协会、烟台市肢残协会、烟台市助残志愿者协会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先后向32个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均已采纳。
2023年7月20日,市残联组织召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专家论证座谈会。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李丽娟主持会议,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烟台毓璜顶医院、市心理康复医院、滨州医学院、市特殊教育学校等专家代表参加会议,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讨论。专家普遍认为,意见注重衔接国家和省的条例,又契合了烟台市发展特点,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完善我市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专家论证会,专家共提出7条意见建议,经研究,对“加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建立诊断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增强全社会自我防护的意识和预防能力”3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对未采纳意见向专家们现场进行了政策说明,得到各位专家的认可。同时,向法律专家征求了意见,未收到来自法律专家的意见。
根据《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教育、康复工作,协助市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定,是适格的决策承办单位,烟台市政府对《实施意见》审议决定,是适格的决策主体。根据《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因此,制定《实施意见》属于烟台市政府的职责,符合其法定权限。